誰有資格

申請服務

海港區域中心為發育遲緩或有發展障礙風險的嬰幼兒以及被診斷患有發展障礙的個人提供服務。接收過程有助於確定您獲得服務的資格。該個人必須居住在 海港區域中心的集水區.

早期開始(出生至 36 個月)

Early Start 計畫為嬰兒和幼兒、出生至 36 個月的嬰兒及其家人提供服務和支援。早期啟動計劃在加州由區域中心和公立學區協調。 《加州政府法典》第 95014 條將 Early Start 資格標準定義為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1. 在以下任一方面的一個或多個領域發育遲緩至少 25%:

  • 認知
  • 傳播學
  • 社會情感
  • 自適應
  • 身體和運動發育,包括視力和聽力

2. 已確定已知病因的風險狀況,延遲發展的可能性很高;或者

3. 由於生物醫學風險因素的組合,被認為面臨嚴重發展障礙的風險

資源中心

臨時(出生至 4 歲)

2021 年發展服務預算後續法案修訂了《福利和機構(W&I)法典》第 4512 條,擴大了蘭特曼發展障礙服務法案(蘭特曼法案)服務的資格,允許從出生到四歲的兒童在特定條件下暫時有資格享受區域中心服務。 

如果兒童患有不僅僅是身體上的殘疾,並且在以下主要生活活動領域中的至少兩個方面有顯著的功能限制(由區域中心酌情確定),則該兒童應暫時有資格獲得區域中心服務到孩子的年齡:

  • 自我護理
  • 接受性和表達性語言
  • 學習
  • 高流動性
  • 自我導向

資源中心

Lanterman(3 歲及以上)

蘭特曼 3 歲及以上個人的資格。區域中心的資格標準由《加州福利和機構法》第 4512 條中的法律規定。 

可能使一個人有資格獲得區域中心服務的診斷包括以下發展障礙:

  • 自閉症
  • 腦癱
  • 智力殘疾
  • 癲癇
  • 密切相關的條件 或需要類似治療所需的治療 智力殘疾

此外,要獲得區域中心服務的資格,個人的發展障礙必須:

  • 起源於 18 歲之前
  • 預計將無限期地持續下去
  • 嚴重殘疾,意味著該人在以下三個或更多領域經歷嚴重限制:
    • 自我護理
    • 語言
    • 學習
    • 高流動性
    • 自我導向
    • 獨立生活能力
    • 經濟自給自足

法律規定 學習 殘疾,或純粹是精神或身體性質的殘疾,是 並非直接 包括在發育障礙的定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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